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哪些

刑法中規定的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訴的 , 刑法不予處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由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近親屬告訴的案件,按刑法規定處罰 。那么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哪些呢?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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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于自訴案件的一個類型 ,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 必須是《刑法》分則中法律明確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且只有四個罪名 , 即侮辱、誹謗罪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這四個 。
2、其中,侮辱、誹謗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范圍 , 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及虐待致人死亡都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結婚自由或離婚自由的行為 。《刑法》分則條文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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