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審計項目的選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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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選用審計方法必須與其特定的目的相適應,否則審計的結果就會與其特定的目的和要求相背離 。
2、選用審計方法必須結合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反對主觀臆斷和脫離實際的做法,否則不但會降低審計工作效率 , 還可能影響審計效果 。
3、審計按照審計的主體可分為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前者是指各部門、各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所進行的審計 。后者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組織所進行的審計 。由于各種審計主體的性質及其所擔負的任務不同,它們所采用的審計方法的側重點也有所不同 。
4、審計按照審計方式或審計工作的地點,可分為報送審計和就地審計 , 由于審計工作地點的不同 , 它們所采用的審計方法也就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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