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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有效期是三年 。根據《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有效期三年,證書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標志使用人應當在有效期滿三個月前向省級工作機構書面提出續展申請 。省級工作機構應當在四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相關檢查、檢測及材料審核 。初審合格的,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續展的決定 。準予續展的,與標志使用人續簽綠色食品標志使用合同,頒發新的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并公告 。不予續展的,書面通知標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標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續展申請 , 或者申請續展未獲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
《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中規定:1、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
【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有效期是幾年】2、在證書有效期內,標志使用人的單位名稱、產品名稱、產品商標等發生變化的 , 應當經省級工作機構審核后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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