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等大叔#合同到期未續簽,依舊在企業上班:為什么說,這對員工利大于弊?

在單位工作 , 都需要簽勞動合同 。 對我們來說 , 勞動合同都是有期限的 , 所以到期后 , 就會續簽 。

可是 , 有沒有想過 , 如果合同到期了 , 結果企業沒有和自己續簽 。 而自己依舊在企業工作 , 結果會怎樣?

這種事情不是沒發生過 , 反而發生得比較頻繁 。

往往這時 , 勞動者就開始擔心了:是不是企業借此不簽合同 , 會把自己開除?

有這種想法的人 , 只能說多慮了 。

只要自己留夠了證據 , 證明自己合同期滿卻仍在工作 , 就是對自己有利的 。

如果想額外“撈一筆” , 那大可不找公司續簽 , 就這樣“揣著明白裝糊涂” , 繼續干自己的事 , 也不是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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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 , 員工與單位訂立勞動關系 , 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 這一點大家都明白 。

其中 , 第七條關于“勞動關系的建立”里面說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

至于“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也有相關規定 。

勞動者和企業建立勞動關系 , 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已建立勞動關系 , 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 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 , 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當然 ,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也有說明 。

企業自用工之日起 , 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企業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 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而超過12個月 , 依舊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 , 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所以從上面的表述來看 , 在企業工作 , 卻沒有簽勞動合同 , 于單位不利 , 于自己有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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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了 , 未簽訂合同始終有所不妥 , 作為員工 , 自己還需要多注意 。

既然沒有簽訂合同 , 而勞動者又想證明自己確實在工作 , “空口無憑”顯然是不行的 。

于是 , 自己就要多留心 , 有意收集一些證據 。

比如 , 自己上下班的考勤打卡、發工資的工資條、社保公積金繳納記錄等等 。

這些都可以作為自己在工作的有利證明 。

如果此時還涉及到惡意開除 , 那么作為員工來說 , 就更應該注意這些事情 , 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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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回來 , 作為員工 , 如果還想友好相處 , 還是不要做得太過分 。

勞動合同到期 , 但企業沒有續簽 , 很大一個原因就是企業忘記了 。

有些企業對員工的勞動關系管理并不是那么的高效 , 最開始簽了 , 可能都沒有做統一的臺帳管理 , 因此容易出現合同到期未及時續簽的情況 。

如果說 , 自己還想在這里做下去 , 認可這家公司 , 那么最好的做法是友善的提醒公司 , 自己合同到期該續簽了 。

只要能確保自己正常利益不受損 , 雙方有良好的溝通就行了 。

除非說 , 企業就是惡意不簽勞動合同 , 以為不簽就相當于離職了 , 進行變相辭退 , 此時 , 才需要拿出“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

畢竟 , 不簽勞動合同本身對自己就是有利的 。 自己在這個溝通中 , 處于上風 , 并不怕企業折騰出什么“幺蛾子” 。 #次等大叔#合同到期未續簽,依舊在企業上班:為什么說,這對員工利大于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