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律師》:離婚后對方不讓看孩子合法嗎?可以給孩子改姓嗎?

《精英律師》:離婚后對方不讓看孩子合法嗎?可以給孩子改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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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劇學法律

最近 , 《精英律師》大火 , 帶著職業習(八)慣(卦) , 一起探討下劇中的法律“槽點” , 成了最近律師圈的熱門話題 。

劇中 , 囊括了實際生活中時有發生的違法開除員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工傷認定 , 以及離婚后孩子探望權等一系列喜聞樂見的法律與社會熱點話題 , 也不失為一部用心的普法律政劇 。

今天 , 我們來看看其中一個情節 , 男主的姐姐姐夫關于離婚后孩子探望權的法律問題 。

羅琦(女方)與冀遇(男方)離婚后 , 獨自一人撫養女兒冀小安 。 冀小安在奶奶家過周末時 , 奶奶告訴冀小安“爸爸要給小安找一個新媽媽” , 冀小安回家之后告訴了羅琦 , 羅琦一怒之下 , 將冀小安的名字改為了羅小安 , 并以冀遇患有抑郁癥為由 , 阻止冀遇看望羅小安 。

孩子母親阻止父親探望孩子 , 在男方不知情的情況下還把孩子的姓給改了 , 這樣做在法律層面上是正確的嗎?

01.

離婚后可以給孩子改姓嗎?

我國《婚姻法》第16條規定是這樣的:子女可以隨父姓 , 也可以隨母姓 。 一般而言 , 子女出生后 , 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后確定的 , 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 , 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 。 父母離婚 , 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81]法民字第11號)的有關精神 , 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 , 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 , 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 , 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 , 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

因此 , 離婚后孩子改姓 , 不經過對方同意 , 撫養孩子一方是無權單獨更改的 , 就算更改了 , 對方也有權利起訴變更 。

02.

離婚后孩子改姓 , 另一方不給撫養費等可以嗎?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 離婚后 , 一方撫養的子女 , 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 , 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 , 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 , 由人民法院判決 。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 , 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

這就是說 , 無論孩子跟誰姓 , 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擔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 不能以離婚后孩子改姓就不給孩子撫養費 。

如果孩子由父姓改為母姓 , 而父親不給撫養費的 , 作為孩子的母親可以先和孩子父親商量 , 協商不成 , 可以去法院起訴孩子父親支付孩子撫養費 。

03.

一方擅自改變子女姓名 , 怎么辦?

1、前往公安機關申請恢復子女原姓名 。

2、到人民法院起訴 , 請求法院責令恢復原姓名 。

04.

子女探望權是什么? 包含哪些內容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 離婚后 ,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 , 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 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 , 由人民法院判決 。

該條法律中規定的“探望權” , 又稱探視權、會面交往權 , 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定期或不定期看望子女并與之交往的權利 。

所謂探望 , 包括見面 , 如直接見面或者短期的一起共同生活;也包括交往 , 如互通電話、一同游公園、贈送禮物等 。 設置探望權制度 , 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 保護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 減少矛盾、糾紛 。

05.

爺爺奶奶有探望權嗎?

按照《婚姻法》中的規定 , 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權利是基于父母與子女關系的這種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權利 , 只能是由父母本人實施 , 其他人不能享有該權利 , 也不能代替父母行駛 。

所以 , 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 , 探望權是子女父母雙方享有的一種法定的權利 , 不及于孩子的祖父母等近親屬包括爺爺奶奶沒有直接的探視權 。

法律規定 , 夫妻離婚后 , 只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權利 。 雖然說爺爺奶奶探望孫子是人之常情 , 但是也是需要在直接撫養孩子的法定監護人的允許下才能進行 , 如果在不允許的情況下堅持探望孩子 , 則侵犯了監護人的監護權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 ,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 , 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 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

06.

探望權的行使能強制執行嗎?

電視劇中的羅琦 , 將孩子藏匿起來 , 甚至更換了住址和學校 , 使得孩子的親生父親冀遇和奶奶無法見到孩子 , 父親思女心切 , 跑去學校門口尋找女兒 , 卻被當做了人販子抓進了公安局 , 奶奶準備起訴羅琦 。

在夫妻就孩子探望權達成協議或法院就探望權做出判決的情況下 , 撫養孩子的一方仍然不讓見孩子、不讓探視孩子 , 那該怎么辦呢 , 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么?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 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

所以在對方不讓看孩子的情況下 , 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但是 , 對探望權進行強制執行可不是一般的強制執行 , 法院不能直接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 而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外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 通過罰款、拘留措施 , 強迫離婚不讓見孩子、不讓探望孩子的一方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