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男與“小三”同居生子,法院認定為事實婚姻,兩人犯重婚罪獲刑

出軌后不顧妻子挽回 , 堅持與“小三”同居生子 , 結果男子和“小三”雙雙獲刑 。 近日 , 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重婚罪案件 , 男子王強(化名)和女子李麗(化名)因重婚罪 , 分別被判刑 。

王強和妻子劉梅(化名)于1989年登記結婚 , 婚后生育了女兒 。 2015年3月 , 王強在老鄉聚會上認識了李麗 。 在王強極力追求下 , 兩人關系迅速升溫 , 共同租房居住 , 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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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 , 王強和李麗的關系被劉梅發現 , 劉梅帶著女兒找到了李麗 , 將王強已結婚的事實告訴了她 , 并希望挽回和王強之間的感情 。 對此 , 王強向李麗承諾自己會與劉梅離婚 , 實際上卻沒有 。 之后 , 王強和李麗仍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 并于去年12月生育了兒子 。 對此 , 劉梅到派出所報了案 。

蘆淞區法院審理認為 , 王強、李麗屬于事實婚姻關系 , 而王強有配偶又與李麗結婚 , 李麗明知王強有配偶仍與之結婚 , 二人均已構成重婚罪 , 遂依法判處王強有期徒刑6個月;判處李麗拘役4個月 , 宣告緩刑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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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 , 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 , 而以長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 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 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具有一定公示公信力)的兩性結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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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 , 有配偶而重婚的 ,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之結婚的 ,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其中 , 所謂有配偶 , 是指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 , 尚在存續的情況;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 是指本人雖無配偶 , 但明知 對方有配偶 , 而故意與之結婚的情況(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姻) 。

重婚罪既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 ,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時可自己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訴 , 當證據不足時 , 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 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

來源 | 株洲晚報

采訪人員 | 賀天鴻

通訊員 | 羅麗芳

編輯 | 譚俊杰(見習)

審核 | 匡志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