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分享的藍胖子■離婚時,雙方給予的彩禮和嫁妝都必須得還回去?

網上經常會有網友調侃道:爺爺結婚用了半斗米 , 爸爸結婚用了半頭牛 , 我結婚要用爸媽的半條命!

近年來 , 關于天價彩禮的新聞層出不窮 。 因為彩禮 , 很多小伙子都已經被判了“無妻徒刑” 。

彩禮 , 起源于中國古代的聘娶婚制 。 “六禮”中的“納征”或稱“納幣” , 即為彩禮之意;男女雙方通過彩禮建立關于婚姻的約定 , 產生道德約束力 , 對于維持婚姻關系的穩定起著重要的作用 。

后來 , 傳統的彩禮制度在法律層面隱退 , 不再曾有曾經的效力和地位 。 盡管如此 , 訂婚時給付彩禮仍然作為一種習慣存在 。

在1950年、1980年的《婚姻法》和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中對彩禮都采取了禁止態度 。 但彩禮現象在某些地區依然相當盛行 , 并且是越來越貴 。

彩禮就像是一場談判 , 談的好 , 彩禮多 , 雙方就可以愉快的握手言和;但是如果談不好 , 因為彩禮達不到對方要求而分道揚鑣的也大有人在 。

但彩禮也不是萬能的 , 給了彩禮也未必就一定會長久 , 也許你的身邊就有這樣的事情發生:男方已經給了彩禮 , 但是由于雙方性格 , 或者感情破裂等原因致使兩個人就此分開 , 女方卻拒絕歸還彩禮 , 兩個人因此反目成仇;

或者會造成一些惡性事件的發生 , 其實關于彩禮問題 , 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 , 我們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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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小姐和呂先生是在2006年8月舉行的訂婚儀式 , 汪小姐的家人在二人的訂婚儀式上送了一輛家庭轎車當做嫁妝 , 呂先生一方則給付了10萬元的彩禮 。

二人于同年的12月份登記結婚 。 但婚后兩人一直未生育子女 , 因此逐漸產生矛盾 。 2007年的5月份 , 呂先生向法院提出離婚 。

二人都同意離婚 , 但對于訂婚時女方贈與的家庭轎車和男方給付的10萬元彩禮的歸屬產生了爭議 。 法院經過調查 , 發現二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并沒有取得夫妻共同財產 。

因此經過審理 , 法院判決:汪小姐和呂先生離婚 , 二人訂婚時女方贈與的家庭轎車的嫁妝歸汪小姐所有 , 而呂先生給付的10萬元彩禮則不予返還 。

因為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提出 , 汪小姐的家人在二人訂婚時贈送家庭轎車作為嫁妝是贈與行為 , 由于二人當時并未登記結婚 , 因此屬于婚前贈與 。

登記結婚前女方家人贈與的嫁妝 , 由于未明確表示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 , 因此 , 應該被認定為女方家人對汪小姐的個人贈與 , 所以法院判決汪小姐的嫁妝家庭轎車是其個人的婚前財產 , 屬于汪小姐所有 。

而對于呂先生給付的10萬元彩禮 , 根據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 , 法院支持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情況有三種:一 ,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 ,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 , 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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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案呂先生與汪小姐已經辦理了登記結婚手續 , 并且曾經共同生活過 , 此外 , 由于呂先生無法舉證因為給付該10萬元彩禮而導致自己生活困難 , 所以法院最終并未支持呂先生要求返還10萬元彩禮的訴求 。

根據案例 , 今天郭媽給大家的建議是:法律規定了前述三種女方須返還彩禮的情況 。 其中 , 對于證明“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一條 , 實踐中往往很難舉證 , 除證明生活困難的事實外 , 還要證明該種困難與給付彩禮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 否則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

嫁妝則是指女方在結婚時帶到夫家的結婚用品 , 如汽車、家具等 , 法律上將此種陪送物品的行為認定為贈與 。

若嫁妝的贈與發生在辦理結婚登記前 , 而女方家屬又未明確表示嫁妝是對夫妻二人的贈與 , 則視為是對女方的個人贈與 , 屬于女方的個人婚前財產 , 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

另一種情況是贈與發生在登記結婚后 , 若女方家屬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 , 應該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 , 則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予以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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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 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 , 有平等的處理權 。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 , 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 ,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 愛分享的藍胖子■離婚時,雙方給予的彩禮和嫁妝都必須得還回去?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 , 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 愛分享的藍胖子■離婚時,雙方給予的彩禮和嫁妝都必須得還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