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用得著,來看看離婚過錯怎么判斷?

離婚用得著 , 來看看離婚過錯怎么判斷?

夫妻之間走到離婚的地步原因是非常多的 , 有些夫妻就是一方有過錯 , 比如通常所說的出軌 , 重婚 , 跟別人同居等等而導致婚姻關系的破裂 。 所以如果真正的走到了離婚的地步 , 要想在離婚中占有主動權 , 爭取更多的利益或者財產 , 無過錯方在這方面就會有很大的優勢 , 所以我們今天就談一下什么是離婚過錯 , 怎么判斷離婚過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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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什么是過錯

通常百姓所理解的"過錯" , 一般是指夫妻一方對另一方有打罵、虐待行為 , 或是有婚外情、或是有不良惡習 , 比如吸毒、賭博等等 。 但是我國法律并沒有對"過錯"下定義 , 只能根據法律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理解和掌握使用 。

《》第四條規定了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第四十六條規定了損害賠償的幾種情形 。 從以上法律規定我們可以這樣理解 , 婚姻關系中的過錯 , 是指一方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或通常的道德標準 , 或對另一方實施、或不道德行為 , 導致另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損害的行為 。 這樣看來 , 、、不良惡習等都應該屬于過錯 。

離婚過錯方"過錯"的表現形式

不忠實行為

我們所指"不忠實行為"一般指的是夫妻一方的婚外情、或婚外性行為 。 根據一夫一妻制度的基本原理 , 婚外情是與法律精神相悖的 。 既然是"婚外情" , 自然有一定的隱蔽性、一般不會在公開場所進行 。 所以 , 對于配偶另一方來講 , 收集一方的不忠實過錯證據 , 相對還是比較困難的 。

重婚

重婚觸犯的是刑律 , 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 我國《刑法》規定 ,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 ,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 重婚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與配偶登記結婚 , 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 , 這是一種兩個法律婚的重婚;(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 , 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重婚 , 這是先法律婚后事實婚的重婚;(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 , 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者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 這是兩個事實婚的重婚;(4)與原配偶未登記卻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 , 后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 , 這是先事實婚后法律婚的重婚;(5)沒有配偶 , 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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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 , 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 , 不以夫妻名義 , 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 根據這個定義 , 我們可以看出 , 認定同居 , 應當具備共同居住、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等幾個條件 。

家庭暴力

根據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 , 家庭暴力 , 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 , 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 根據以上規定 , 我們可以看出 , 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暴力 , 對于暴力手段的程度、傷害后果的嚴重性 , 均有一定的要求 。 實踐中 , 對一般的輕微傷害 , 很難被認定為構成家庭暴力 , 一般認為構成輕傷害以上的程度 , 才可能會被認定為家庭暴力 。 可見 , 通常認為的家庭暴力 , 或者精神"冷暴力" , 均和法律定義有所區別 。 換句話說 , 法律意義的家庭暴力遠比百姓通常理解的"家庭暴力"要嚴格的多 。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一般所講的虐待 , 是指用打罵、凍餓、有病不給治療等方法摧殘、折磨家庭成員 , 使他們在肉體、精神上受到痛苦的行為 。 家庭成員間的遺棄 , 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 負有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的人不履行其義務的行為 。

6、不良惡習

比如 , 酗酒、吸毒、賭博行為 , 都屬于不良惡習 。 問題是 , 根據目前《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 有不良惡習 , 必須"屢教不改" , 方能成為判決離婚、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 。 雖然如此 , 有類似惡習 , 應該算是過錯的外在表現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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