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倆竟是同一人?”,丈夫病逝“多”出個老婆,房產也被分了

登記結婚七年后 , 廣西藤縣人廖女士的丈夫郭琛患白血病去世了 , 留下一處房產以及兩處車位 。 然而 , 在丈夫死后 , 一個從未與廖女士見過面的女子陳某妹宣稱 , 自己才是郭琛的老婆 。

“他倆竟是同一人?”,丈夫病逝“多”出個老婆,房產也被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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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輝 制圖

三年來 , 廖女士的所有訴訟全部以失敗告終 。 她不僅在現實生活里失去了丈夫 , 在法律關系中 , 與丈夫的七年婚姻關系也被徹底否定 。 連同失去的 , 還有名下房產的部分份額 。

“明明是兩個不同的人 , 為什么會是一個人呢?”廖女士始終不解 , “他活著的時候 , 我是他老婆 。 去世了 , 別人卻成了他老婆 。 ”目前 , 廖女士已再次委托律師 , 繼續這場爭夫之訴 。

丈夫病逝 “多”出個老婆

2016年8月14日 , 郭琛因白血病不治離世 。 不久 , 廖女士收到了來自法院的傳票 。

名為陳某妹(曾用名陳秋梅)的女子向廣西藤縣法院提起了訴訟 , 稱郭琛實際名字為郭慶森 , 與自己在1982年左右登記結婚 , 且并未辦理過離婚 , 請求法院認定廖女士與郭琛的婚姻無效 。 而此時 , 廖女士已經與郭琛共同生活16年 , 登記結婚已有七年 , 并生育了一個女兒 。

不過 , 對于陳某妹所稱的“登記結婚” , 在民政部門并未查詢到檔案 。 根據廣西藤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出具的說明所示 , “經查閱大黎鎮民政辦移交上來的婚姻檔案 , 沒有1986年以前檔案 , 故無法查詢” 。 而郭琛與廖女士的登記記錄則能夠查詢到 。

廖女士介紹 , 她與郭琛相識于2000年的一個朋友聚會 。 而后 , 郭琛開始追求自己 。 兩人在一起后 , 于2003年生下了一個女兒 , 2009年在廣西藤縣民政局登記結婚 。 婚姻登記資料顯示 , 兩人登記時的個人狀態為 , 廖女士離異 , 郭琛未婚 。

廖女士稱 , 當初與郭琛在一起時 , 郭琛的經濟條件非常一般 , “沒什么錢” 。 在女兒出生后 , 兩人曾一起在廣東中山一家具廠工作多年 , 后來丈夫郭琛又與人合伙做了一段時間玉石生意 。 再之后 , 郭琛身體狀況不佳 , 患有白血病 , 最后于2016年8月14日不治 。 “從認識到他治病最后去世 , 都是我在身邊 。 ”

面對起訴 , 廖女士稱 , 在與郭琛相處的這些年里 , 郭琛從未提及陳某妹這個名字 , 她也并不知道陳某妹的存在 , “我認識他時他就叫郭琛 , 陳某妹從來沒有出現過 , 直到他去世也沒有 。 ”

不過 , 廖女士也提到 , 在與郭琛在一起時 , 郭琛曾提到過之前有交往過幾個女朋友 , “但并沒有提到過陳某妹” 。 另一次涉及丈夫過往的是一個上門找爸爸的男孩郭某宇的出現 , “我當時問郭某宇誰是你爸爸 , 他說我丈夫就是 。 我也問了我丈夫這個孩子怎么回事 , 他說都是以前的事 , 早就沒有任何關系了 。 ”

七年婚姻被判無效

現實的身份證證件中所呈現的情況是 , “郭琛”與“郭慶森”確系兩個不同的人 , 名字不一樣 , 身份證號碼也并不一致 。 唯一產生交集的是 , 兩人的戶籍同在廣西藤縣大梨鎮理答村邦香組 。 廖女士介紹 , 其在與郭琛結婚后 , 于2010年也將戶口遷入到了理答村 , 并曾在村中居住過一段時間 , 后期也多次回到村中 。

當地藤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起案件 。 采訪人員從案卷看到 , 法庭上 , 陳某妹出具了“郭琛”和“郭慶森”的多個身份證件材料 , 以證明郭琛持有兩套身份 , 同時出具了來自藤縣公證處關于其與郭慶森親屬關系的公證書 , 以及來自理答村村委會關于“郭琛”與“郭慶森”為同一人的證明 , 并有“郭慶森”兄弟、妹妹出庭作證 。

同時 , 陳某妹還向法庭提供了1990年、1996年來自公安機關的戶籍檔案 。 檔案顯示 , 陳某妹曾用名“陳秋梅”為戶主“郭慶森”的妻子 , 并有子女記錄 。

判決文書中 , 法院認為 , 陳某妹于1982年前后以陳秋梅的名字與郭慶森結婚 , 雖未能提供結婚證書證實 , 但陳秋梅的戶籍曾登記在郭慶森戶內 , 并與郭慶森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三女一子 。 兩人屬于事實婚姻 。 由于沒有證據證實陳某妹與郭慶森曾通過訴訟或民政局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過離婚手續 , 因此兩人的婚姻關系一直存續 。

另外 , 判決文書還顯示 , 郭慶森于1998年以郭琛名字辦理新的身份證 , 并與廖女士長期同居生活后 , 于2009年6月11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 而經相關證件及證人證言核查證實 , 郭琛就是郭慶森 , 郭慶森實質是使用欺騙手段以郭琛名義與廖女士登記結婚 , 違反了婚姻法關于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原則 , 構成重婚 , 屬無效婚姻 。

廖女士并不接受這樣的結果 。 她認為陳某妹的丈夫或許確是“郭慶森” , 但卻并不是“郭琛” , 兩人并非同一人 , 對于陳某妹所提交的諸多證據也并不認可 。 “如果郭琛是她老公 , 為什么不在他在世的時候來主張權利 , 卻要等人死了之后呢?”

不過 , 廖女士在隨后近兩年的兩次上訴中均敗了下來 , 廣西梧州中院及廣西高院均維持一審判決 。 如此 , 廖女士在法律關系上 , 與郭琛7年的婚姻關系就此失去 。

多次提起訴訟均失敗

婚姻關系的無效僅是廖女士“失去”的開始 。 緊接著 , 陳某妹又向法院提起新的訴訟 , 要求對廖女士名下的一處房產以及兩個車位進行返還 。

陳某妹起訴認為 , 其與郭琛結婚后一起共同生活 , 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 并未約定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 因此郭琛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應屬自己與郭琛的夫妻共同財產 。 由此 , 郭琛與廖女士生活期間 , 郭琛所贈與的房產應當返還 。

廖女士名下的該處房產位于廣東中山市坦洲鎮 , 據她介紹 , 此房產購于2003年 , 由于供房原因 , 系借郭琛名義代買 , “當時這個房子的錢都是我出的 , 他那個時候根本就沒有錢 。 ”廖女士稱 , 2013年 , 由于郭琛病情不穩定 , 也出于購房款的事實 , 郭琛向中山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 , 將房產的全部份額變更到了自己名下 。

從廖女士出示的房屋產權變更時向國土局提交的各項申請材料中 , 郭琛在申請書中稱其自愿“將房產全部份額變更給妻子廖女士使用” , 而在另一份“協議書”中 , 郭琛也如此陳述 。

該案在廣東中山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 法院認為 , 根據前期婚姻訴訟的生效判決 , 郭琛與郭慶森為同一人 , 其與廖女士婚姻關系無效 , 雙方為同居關系 。 加之沒有證據證明廖女士在與郭琛同居期間明知對方與陳某妹已存在婚姻關系 , 因此廖女士與郭琛共同生活期間所共同取得的財產應為雙方共有財產 , 雙方不存在贈與與被贈與的關系 。

另外 , 郭琛在死亡前并沒有就涉案房產的份額與廖女士進行劃分 。 法院認為 , 廖女士名下的房產應與郭琛平分份額 , 兩人各占二分之一 。 而郭琛所占的二分之一則被認定為與陳某妹的夫妻共有財產 , 在該部分中 , 陳某妹應當占據二分之一份額 。

最終法院判決 , 廖女士名下的房產四分之一的份額應過戶至陳某妹名下 。

民政部門檔案無法查詢到陳某妹與郭慶森婚姻登記情況

“我自己出錢買的房子憑什么要給她分 , 陳某妹從來都沒有出現過 。 ”廖女士說 。 但如婚姻訴訟一樣 , 廖女士隨后關于房子、車位的上訴同樣被駁回 。

“既然婚姻無效 , 我不是郭琛的妻子 , 那郭琛在這么多年生病期間 , 陳某妹人在哪里?她有盡到妻子的義務嗎?”廖女士再次提起新的訴訟 , 向陳某妹追償其多年來對郭琛的醫療、債務等各項支出 。

廖女士在起訴書中提到 , 丈夫患病的多年時間里 , 共花費醫療費用53萬元 , 護理費誤工費19萬元 , 另外 , 丈夫去世后 , 喪葬費用2.2萬元 , 還債23萬元 , 合計97萬多元 。

但廖女士的訴訟還是失敗了 。 法院基于前期婚姻及財產的訴訟審理判決情況認為 , 廖女士與郭琛同居期間 , 財產存在混同 , 其照顧行為系基于維系雙方同居關系和共同利益而進行 。

“郭琛”是“郭慶森”嗎?

這起“爭夫案”的最大焦點在于:“郭琛”與“郭慶森”到底是不是同一人 。

近日 , 紅星新聞采訪人員來到郭琛戶籍所在地廣西藤縣大黎鎮理答村 , 對“郭琛”“郭慶森”以及廖女士、陳某妹的各自情況進行了走訪 。

在理答村 , 多位村民向采訪人員表示 , 對“郭琛”并不熟 , 但村里確有“郭慶森”此人 , 不過已多年不在村里生活 。 對于“郭慶森”是否改名為“郭琛” , 村民們表示并不清楚 。 “我們都叫他‘妹慶’(當地方言) 。 ”一位村名介紹 。

另一名與“郭慶森”一起長大 , 并與其共同上學的村民郭先生介紹 , 當年郭慶森上學到結婚都叫“郭慶森” , 其妻子為陳秋梅 。 近些年 , 當“郭琛”與廖女士回到村里時 , 郭先生也一樣叫其為“妹慶” , “不知道他改名郭琛 。 ”其稱“郭慶森”與“郭琛”都是“妹慶” , “是同一個人 。 ”

采訪人員在村里還見到了此前出庭作證的“郭慶森”弟弟及妹妹 。

按照弟弟郭立德的說法 , 郭慶森是其大哥 , 陳某妹是其大嫂 , 在上世紀80年代登記結婚 , 當時辦了酒席 , 從沒離婚 。 郭立德稱 , 大哥通過一些非法途經辦了新的身份證 , 改名郭琛 , 后來帶著廖女士回村 , 但家人并不承認她 。 “他改的身份證號碼是1965年9月出生 , 而我是1965年11月出生的 , 我媽媽不可能兩個月生兩個孩子吧 。 ”

郭立德還稱 , 其也在廣東工作生活 , 多年來 , 郭慶森一直與自己保持聯系 , 還多次到家中玩耍 , “不管名字怎么改 , 都是一個人 。 ”

而郭慶森妹妹郭錦英則稱 , 郭慶森與陳某妹結婚后 , 當年條件不好 , 大哥先到廣東打工 , 大嫂在村里照顧孩子 , 直到小學畢業 , 后也去了廣東跟大哥在一起 。 但其間 , 廖女士出現 , 爭走了大哥 , 后來還改了名字 。 “廖女士之前就在我大哥的廠里 , 她不可能不知道大哥的婚姻情況 。 ”

郭錦英同時也稱 , 與大哥一直保持聯系和往來 。 “他最后的時候需要配骨髓 , 我們一家人都去配了 。 ”對于“郭慶森”和“郭琛”的名字不同 , 郭琛英稱 , 并不知道大哥具體什么時候改名 , 自己一直都叫大哥 。

對于上述弟弟妹妹的說法 , 廖女士則稱 , 在廣東時確實有去他家里 , “但他們都不怎么理我們 , 把你晾在那里 。 而丈夫的說法則是稱對方(弟弟)為老鄉朋友 。 ”

兒子知道父親改名

廖女士認為 , 如果“郭琛”就是“郭慶森”的話 , 那為何陳某妹要在“郭琛”去世之后出現?“郭琛生病需要付出的時候 , 她不主張自己婚姻 , 去世要財產的時候就出現了 。 如果我負債累累呢?”廖女士說 。

對于這一說法 , 郭慶森妹妹郭錦英稱 , 一方面是郭琛身體不好 , 另一方面是如果構成重婚罪 , 家人也不想“把他送進去了” 。 “主要是廖女士太過分了 。 ”郭錦英說 , 大哥離世前以及葬禮時 , 廖女士的一些做法讓人無法接受 , 大吵大鬧 , 說話難聽 。

陳某妹兒子郭某宇在接受采訪人員采訪時稱 , 多年來一直與“郭琛”保持往來 , “有時候會去家里住一兩天 , 有時候跟著他出差 。 ”他表示 , 去他家里時廖女士也在 , 但一般不怎么與廖女士搭話 , 叫“郭琛”則為“爸爸” 。

郭某宇介紹 , 盡管父親跟他人一起生活 , “但這是大人之間的事” , 而其母親與父親郭慶森十多年來的確沒有聯系 , 均是通過自己作為中轉 , 了解父親的情況 。

郭某宇介紹 , 知道父親的名字從郭慶森改成了郭琛 , 但僅以為只是隨便改名 , 與廖女士的關系也不過是同居關系 。 他是在后來拿到廖女士寄回村里用于為郭琛辦理醫保的戶口簿等證件才得知他們結了婚 。 而郭某宇認為 , 父親離世后的財產 , 母親和自己也應該有一份 。

對于廖女士與郭琛的戶口簿等證件 , 廖女士稱 , 原本是寄回去交由村上辦理醫療報銷的 , 但收件人江某某卻直接將其交給郭慶森的母親 , 后來被陳某妹拿去做了公證 。 其也曾向法院提起訴訟 , 狀告村委會及江某某 , 但最終敗訴 。

采訪人員獲得的一份陳某妹向當地藤縣公證處申請親屬關系公證時的公證筆錄顯示 , 陳某妹稱 , “廖女士想要全部霸占郭琛的遺產 , 想要訴訟要回我應得的部分遺產 。 ”而自己才是郭琛的妻子 。

隨后 , 公證處經過公證 , 確認陳某妹與郭琛的親屬關系 。 在對親屬關系的描述上“陳某妹是郭琛的妻子 , 郭琛是陳某妹的丈夫” 。 公證材料中 , 涉及了多人的調查筆錄以及村委會出具的“郭琛”與“郭慶森”為一人的證明 。

采訪人員嘗試與陳某妹本人取得聯系 , 不過 , 其家人在接聽電話后 , 稱不愿再談 , 也不希望家人再遭到打擾 。

證明出具人:他告訴我改了名

在廖女士婚姻案件中 , 村委會的一份關于“郭琛”與“郭慶森”為同一人的證明 , 在法庭上被作為證據 。 而這份證據也是廖女士最為質疑的一份證據之一 。 “村委會不是派出所 , 憑什么可以證明他們是同一個人 , 而法院還采納了 。 ”

該份村委會證明于2016年8月25日出具 , 證明郭慶森與郭琛為同一人 。 證明提到 , 前者身份證號452***80911423于1982年5月登記入戶大黎鎮黎答村邦香組結婚 , 此后郭慶森又因個人原因以郭琛的身份 , 身份證號452***96509114270 , 于1998年11月20日入戶 。 經辦人為江某某 。

紅星新聞采訪人員在理答村找到了該名經辦人江某某 。 江某某稱 , 自己是郭慶森鄰居 , 自郭慶森結婚生孩子就熟識 , 而后郭慶森與妻子陳某妹外出打工 , 回村較少 。 后郭慶森帶著廖女士回到村里 , 還曾在村里居住過一段時間 。 江某某介紹 , 這次回村后 , 郭慶森改了名字叫郭琛 , “我們村里面有一個跟他名字同音的人已經死了 , 我還開玩笑說‘你怎么改了一個死人的名字’ 。 ”

而對于郭琛與廖女士的關系 , 江某某稱 , 只是看破不說破 , “別人的事我們不好多舌 。 ”

而在廖女士出具的一些證據中 , 蓋有村委會印章的其他證明的描述 , 則又明確寫明廖女士與郭琛是夫妻關系 , 還曾在村里居住 , 孩子也曾在村里上學 , 且該證明出具時間在前述證明之后 。 同一村委會所出證明顯然出現了相悖之處 。

對此 , 江某某稱 , 自己只經手了前者證明 , 后面的證明另有他人 。 采訪人員找到了另一名證明出具當事人 , 但其已經不在村委任職 , 對于疑問并未進行回應 。

那么在沒有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情況下 , 對于廖女士的質疑 , 法院為何也未對這一關鍵問題向公安機關調查呢?采訪人員先后找到了一審及二審法院 , 但法院并未予以回復 。

已委托律師向檢察院申請監督

北京藍鵬(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占認為 , 廖女士一案中 , 綜合原被告所提交的證據以及法庭的審理 , 在證明“郭琛”與“郭慶森”是否為一人時均沒有來自人口戶籍管理部門的證據 , “即便陳某妹提交了村委會和公證處的證明 , 以及有人證出庭 , 但從證據效力來看并不足夠權威 。 ”

“從法律關系上看 , 如果兩個人名字及身份證號碼均不一樣 , 那就應該是兩個人 。 除非有戶籍管理部門可以查證兩人的戶籍檔案存在交集或變更的記錄 。 ”王英占說 , “而如果不是一個人的話 , 廖女士所涉及的所有訴訟的關鍵節點也就能夠解開 。 ”目前 , 其已接受廖女士委托向檢察院申請對該案進行監督 。

延伸閱讀:他為去世妻子辦后事 , 竟發現自己“被離婚又復婚” , 還丟了房子

北京也曾發生過這種離奇案件 。

結婚二十多年的妻子徐女士去世后 , 其夫張先生為她料理了后事 , 卻吃驚地發現自己竟與妻子有過一段離婚又復婚的“荒誕”經歷 , 原本在自己名下的房子也早已歸他人所有 。 而自己對此一直毫不知情!今天北京晚報采訪人員獲悉 , 北京石景山區法院對這起離奇案件進行了判決 。

為妻辦后事發現

“曾離婚”自己喪失全部房產

“雖然我與妻子有過矛盾 , 但是從未辦理過任何離婚手續 , 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記錄從何而來?”

張先生于去年1月為妻子辦理了后事 , 卻意外發現自己被離婚又被復婚 , 他對此百思不得其解 。 在近日的訴訟中他提到 , 自己與徐女士于1996年12月在區民政局登記結婚 , 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后 , 因感情不和 , 二人分居多年 。

發現事有蹊蹺后 , 張先生來到區民政局下屬的婚姻登記部門詢問相關情況 , 幾經調查才發現:另有他人拿著張先生10年前辦理的身份證件和戶口本 , 冒充張先生的身份 , 與徐女士于2014年8月辦理了離婚登記 , 后又于2014年11月在區民政局辦理了復婚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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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 張先生通過比對發現 , 婚姻登記部門留存的男方照片并非自己本人 , 上面的簽字筆跡與自己的字體也大相徑庭 。

隨后發現的事實令張先生更加難以接受 。 在“離婚又復婚”的這短短3個月內 , 妻子徐女士通過一份虛假的離婚協議 , 將他們二人的共同財產據為己有 , 并迅速地將全部房產轉移和抵押他人 。

張先生一邊承受結發妻子去世的事實 , 一邊消化妻子生前留下的謎團 。 發現自己身份權利和財產權利雙雙受到嚴重損害之后 , 張先生決定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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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材料非本人簽名

錯誤登記終被判撤銷

可是 , 維權首先要解決身份問題 , 也就是證明當時確有他人冒充自己與徐女士進行婚姻登記 。

張先生認為 , 區民政局因未盡到審慎合理的審查職責 , 導致他人冒充自己辦理了錯誤的婚姻登記 , 這才導致了自己的財產權益被侵害的結果 , 遂以婚姻行政登記糾紛為由 , 提起了行政訴訟 , 請求法院依法撤銷某區民政局于2014年對其和徐女士作出的兩次婚姻登記 。

“我在公證處辦理妻子遺產事宜時 , 才從公證處工作人員處得知妻子曾經與我辦理過離婚登記的情況 。 ”

法庭上 , 張先生向法官陳述自己的經歷 , 堅稱自己從未與妻子去民政部門辦理過離婚登記及復婚登記 , 雖然婚姻登記部門收到的身份證件是真實的 , 但其中涉及的簽名并非他本人所簽 。

張先生稱 , 妻子已故 , 再追究身份關系意義不大 , 但是隨之發現的事實讓他難以接受 。 辦理離婚登記和復婚登記的這段時間內 , 徐女士已將他們二人的全部財產或變賣或抵押 , 給他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 只有撤銷這兩次相關婚姻登記 , 他才有希望通過民事訴訟挽回自己的經濟損失 。

如果兩次涉案婚姻登記錯誤 , 那么徐女士是如何在丈夫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完成這些事的呢?

據張先生回述:“雖然我與妻子已分居十幾年 , 但是依然共同經營公司 , 夫妻關系并沒有達到水火不容的地步 。 因為公司經營所需 , 我的身份證件有時會由妻子保管 。 ”

事實真相隨之浮出水面——

原來徐女士找到一名長相與張先生相似的男子 , 該男子拿著張先生的真實身份證件欺騙了登記處工作人員 , 冒充張先生與徐女士辦理了離婚登記 。

隨后 , 徐女士又通過虛假的離婚協議 , 將二人共同財產據為己有 , 一切事宜辦妥后再以類似手段辦理與張先生的復婚登記 。 若非徐女士突然死亡 , 恐怕張先生還被蒙在鼓里 , 不明真相 。

庭審過程中 , 區婚姻登記機關辯稱:“工作人員在本案婚姻登記的執法工作中 , 已經盡到了相應的審查職責 , 庭審中原告表示與妻子分居十余年 , 卻讓妻子持有其身份證件 , 顯然原告本人也是存在過錯的 。 ”

但是通過鑒定結論 , 證明相關登記材料上的簽字并非張先生本人所簽 , 被告表示認可原告所述事實 , 并同意法院撤銷兩次涉案婚姻登記 。 法院在查明事實并厘清法律關系后 , 認為被告雖然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 , 但應依法支持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 撤銷兩次錯誤的婚姻登記 。

民政局形式審查義務出現誤差

當事人如何維權?

本案焦點問題在于區民政局是否盡到了審查義務以及兩次涉案婚姻登記行為是否由張先生本人到場 。

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的王婧認為 , 民政機關在辦理婚姻登記時應承擔的審查義務在《婚姻登記條例》中有明文規定 , 第十一條第一款中規定 ,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

第十三條規定 ,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 。 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 , 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 , 應當當場予以登記 , 發給離婚證 。

由此可見 , 該條例只規定了婚姻登記機關對法定證明材料的形式審查義務 , 并未要求行政機關作出更深一步的身份審查 。

此案中 , 如果有一個與張先生容貌相似的男子拿著張先生多年前辦理的身份證以及戶口本 , 在民政局冒充張先生與徐女士一起辦理婚姻登記 , 在常規認知中確實不易受到懷疑 。 若民政局工作人員按照法律賦予的職權對其身份進行形式審查 , 存在不能察覺該男子不是張先生本人的可能性 , 從而導致婚姻登記錯誤事件的發生 。

一旦婚姻登記機關的形式審查出現誤差 , 當事人應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官認為 ,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 , 準予離婚 。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 , 發給離婚證 。 據此 , 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 , 必須雙方本人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 那么 , 與徐女士一起辦理婚姻登記的男子究竟是不是張先生本人呢?

張先生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申請對離婚登記材料上的簽名進行筆跡鑒定 , 第三方鑒定機構的鑒定報告證明材料中簽名并非張先生本人所簽 。 另外 , 事后通過法庭和雙方當事人比對 , 民政局留存的登記材料中張先生的照片與張先生本人確實不一致 。 以上證據可以證實 , 與徐女士一起進行離婚登記及后續復婚登記的男子并非張先生本人 。 因此 , 法院查明相關事實后 , 依法判決撤銷該區民政局對張先生和徐女士二人作出的離婚登記行為和復婚登記行為 。

婚姻登記立法應增實質審查規定

撤銷錯誤登記后可另訴維權

律師認為 , 發生在張先生身上的被冒名登記事件應該引起社會的注意和重視 。

其一 , 婚姻行政登記機關應該更加審慎地履行婚姻登記過程中的審查職責 。 雖然當前法律法規只規定了婚姻行政登記機關的形式審查義務 , 但是婚姻登記涉及當事人十分重要的人身權益 , 甚至會影響到當事人的財產利益 , 所以行政機關在婚姻登記審查過程中應盡可能地審慎履行職責 , 在審查相關證件材料和必要的詢問之余 , 可以對辦理婚姻登記的當事人進行二次審查 , 必要時可以聯系當地公安機關協助完成 。

其二 , 在婚姻行政登記立法方面 , 對于婚姻登記這類涉及當事人重要利益的行政登記行為 , 不應該只規定婚姻行政登記機關的形式審查義務 , 應增加必要的實質審查規定 , 避免因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材料形式審查的局限性 , 導致出現類似本案中錯誤的婚姻登記 , 給當事人帶來難以彌補的巨大損害 。 另外 , 應增加婚姻登記機關在婚姻登記過程中全程留痕的規定 , 一方面可以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責 , 另一方面在出現錯誤登記時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維護當事人和行政機關的合法權利 。

其三 , 張先生自身對身份權益的重視不足 , 也是導致此案產生的原因之一 。 分居多年的妻子徐女士輕而易舉就拿到了張先生本人的身份證件 , 才有機會伙同冒充者辦理婚姻登記 。 法官提醒大家 , 一定要親自保存好身份證、戶口本等重要身份證件 , 避免因遺失或被盜給自己帶來身份和財產利益上的損害 。 對于張先生來說 , 通過訴訟撤銷錯誤的婚姻登記之后 , 可另行通過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來維護自己的財產利益 , 將冒充者繩之以法 。

來源:綜合紅星新聞 北京晚報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