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娘帶1000萬的陪嫁,婆婆一分錢彩禮不出........律師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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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照新結婚時代》
說個小M的盆友紅紅的故事吧 。
紅紅是個貨真價實的白富美 , 在美國研究生畢業回來 , 就去我們一個合作的***那里去上班了 , 剛畢業的小姑娘也拿不了多錢 , 一個月7000 , 然后 , 干了不到一年 , 紅紅辭職回家了 。
我還以為她是回家找工作 , 后來才知道 , 這個姐妹是回家去她爹的公司里當董事了 。
最近 , 紅紅碰到了個有點麻煩的事情 , 她打算和她男票結婚了 , 然后在去見男票爸媽的時候 , 出了點問題 。
男孩子和紅紅是大學同學 , 男孩子真的不錯 , 人也好 , 學上的也好 , 工作也好 , 兩個人感情很好 。
男孩子家里農村的 , 有個姐姐、有個妹妹 , 還有個強勢的媽 , 和一個不吭聲的爸 。
當紅紅第一次去男孩子家 , 吃飯的時候男孩子的媽媽就表示自己的兒子特別優秀 , 所以他們不會出彩禮 , 但是紅紅要帶嫁妝;
他們家出首付 , 紅紅家出裝修和車 , 但是紅紅要一起還房貸 。
然后 , 紅紅心里就…….
最后結果是男孩子比較有主見 , 說結婚不要彩禮也不要嫁妝 , 先不買車 , 房子寫兩個人的名字 , 兩個人拿現金去交首付 。
對于這樣的情況 , 紅紅的爸爸媽媽其實是不太愿意的 , 但是拗不過女兒喜歡 , 也就沒辦法了 。
但是 , 他們在紅紅婚前給她準備了豐厚的嫁妝, 他們以紅紅的名義購買了價值2 000 萬元的新房一套、價值100 萬元的保時捷汽車一輛, 還準備了1 000 萬元的現金和價值幾十萬元的項鏈、戒指 。
但是 , 紅紅的爸媽還是覺得女兒的嫁妝還缺點什么 。
特別是覺得紅紅未來的婆婆可能不太好相處 , 于是 , 紅紅的爸媽把1 000 萬元現金用人壽保險和大額年金保險的形式給女兒, 因為現金是婚前財產, 很容易在婚后被混同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旦離婚, 將會被分割 。
但是即使是這樣 , 紅紅的爸媽也有焦慮:
紅紅的爸媽擔心, 保險是有收益的, 該收益會不會成為紅紅和女婿的夫妻共同財產呢?
如果紅紅的婚姻出現了不幸, 收益在離婚時會不會被女婿分走?
為此 , 他們咨詢了律師 , 我覺得建議可以供大家參考下:
律師的建議
判定財產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我們當然得看看《婚姻法》的規定 。
從《婚姻法》來看,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是基于財產是否由雙方共同付出時間和精力來確定的 。 但保險金收益, 并不以時間和精力的付出為前提, 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基于人身關系而獲得 。 (重點 , 仔細看)
2016 年年底之前, 這個問題實際上是存在爭議的 。
2016 年11 月30 日《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 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 使上述爭議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明確 。
- 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 因意外傷害或健康原因而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 或者作為受益人而獲得的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金, 宜認定為個人財產, 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 而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 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
根據《會議紀要》, 我們先不需要考慮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如何設計夫妻一方獲得生存保險金 。
各大保險公司都有的年金保險產品、年金保險的收益, 一般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而夫妻一方因意外傷害或健康原因,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 也就是意外險、醫療保險、重大疾病保險等健康保險的保險金, 宜認定為個人財產;
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大額保險金, 也就是身故保險金, 一般也會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另外, 《會議紀要》還明確如下幾點:
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保費, 且投保人、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的壽險保單的現金價值, 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 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繼續投保, 保單的現金價值部分應作為共同財產處理, 如果投保人繼續投保, 則應當支付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
不過, 這項規定實際上是設置了條件的, 換句話說, 其他情形的保單如何在離婚時進行分割, 并沒有明確規定, 比如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保費, 但夫妻分別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
還有更復雜的, 夫妻一方婚前投保, 保費已繳, 而部分保費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的等 。 這些未明確的情形, 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有賴于法官的智慧及其對于法理的運用 。
那么, 這個案例中的紅紅爸媽該怎樣保護女兒離婚時的財產呢?
首先, 紅紅的爸媽可以給紅紅買年金保險, 每年繳保費300 萬元, 分三年繳清, 投保人為紅紅的爸爸, 被保險人和生存受益人為女兒, 死亡受益人為紅紅的爸爸 。
如果將來女兒生了孩子, 再將死亡受益人變更為她的孩子 。 另外, 紅紅的爸爸可以再給女兒買一份重大疾病保險和終身壽險, 每年支付保費3 萬左右, 一共繳費20 年 。
重大疾病保險的投保人為紅紅的爸爸, 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為爸爸, 終身壽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紅紅的爸爸, 保險受益人是紅紅 。
這樣安排的好處是:
第一, 給紅紅買年金保險之后, 紅紅每年能領取少則10 多萬元, 多則30 多萬元的年金 。 紅紅的基本生活費應該沒有問題, 且女兒活多久可以領多久, 這樣一來, 伴隨一生的現金流, 可以保證紅紅一生衣食無憂 。
第二, 有些爸爸媽媽如果把大額現金一次給女兒, 會擔心女兒揮霍, 而紅紅爸爸通過保險的安排, 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 。 因為紅紅的爸爸自己是投保人, 保險的掌控權歸紅紅的爸爸所有, 紅紅只是每年領取年金, 完全可以防止1 000 萬元的本金被揮霍 。
第三, 根據《會議紀要》, 雖然年金保險的收益, 在紅紅與女婿的婚姻存續期間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由于保險的實際掌控權歸投保人紅紅的爸爸所有, 離婚時保險本身是不可能被分割的, 離婚后依然可以守護女兒一生的幸福 。
第四, 如果紅紅不幸被診斷出重大疾病, 紅紅的爸爸給女兒安排的重大疾病保險項下的賠付, 和女婿完全沒有關系, 因為這是具有人身性質的, 屬于女兒的個人財產, 女兒在看病方面也有了重要保障 。
這筆保費又是由紅紅的爸爸支付, 并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投保人是紅紅的爸爸, 并非女兒與女婿一方, 如果女兒的婚姻不幸出了問題, 面臨離婚財產分割時, 保單的現金價值部分不會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而是女兒的個人財產 。
第五, 如果紅紅的爸爸因意外或疾病身亡, 女兒作為受益人而獲得的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身故保險金, 為女兒的個人財產, 也與女婿無關 。
當時看完那個律師給的建議 , 我第一次覺得錢多也挺麻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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