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如何辦理離婚?

原創:喬士倩 北京市中銀(濟南)律師事務所

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如何辦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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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 , 相對于登記婚姻來說 , 沒有辦理結婚登記 , 但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 具有婚姻的目的 , 共同生活的形式 , 從而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系 。 我國婚姻法目前只承認合法登記婚姻 , 事實婚姻作為特定時代的特殊產物 , 必將隨著時代發展而消失 。 作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事實婚姻雙方當事人 , 若要離婚 , 需要怎么辦理呢

【結論】

事實婚姻雙方當事人可通過先補辦登記后協議離婚 , 或者訴訟離婚的方式 , 實現離婚的目的 。 在雙方當事人對離婚、離婚后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宜能夠達成一致的 , 可通過按照婚姻法規定 , 辦理結婚登記 , 然后再行協議離婚 。 或者一方當事人起訴至人民法院 , 訴訟離婚 。

【法律依據】

一、《婚姻法》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 符合本法規定的 , 予以登記 , 發給結婚證 。 取得結婚證 , 即確立夫妻關系 。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 應當補辦登記 。

二、《婚姻法解釋(一)》第四條 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 , 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 , 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 , 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 , 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 按事實婚姻處理 。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 , 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 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 , 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 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 , 應當先進行調解 。 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 , 確認婚姻關系有效 , 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 , 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

【簡要案情】王某與董某離婚糾紛案

一、1983年王某與董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 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 , 生育一女、一子 , 均已成年 , 2014年起 , 王某董某二人分居生活;

二、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 經調解未果;

【裁判結果】

一、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 , 應屬于事實婚姻關系 , 經調解不能和好 , 應準予離婚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項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定 , 判決:準原告王某與被告董某離婚;

二、二審法院認為:《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 , 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 , 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 , 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 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 , 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 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 , 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 , 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6條規定: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 , 應當先進行調解 , 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 , 確認婚姻關系有效 , 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 , 經調解不能和好的 , 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

由此可以看出 , 兩個規定的內容明顯不同 , 沒有沖突 。 根據《解釋》第五條得出雙方當事人之間雖然沒有領取結婚證 , 但因雙方已經符合結婚條件 , 屬于事實婚姻關系;應按離婚糾紛案件審理本案 。 《意見》第6條規定 , 審理本案時法院應當調解 , 調解不成 , 判決離婚 。 一審法院依據上述規定 , 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判決離婚是正確的 , 本院予以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