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員共同投資建造的房屋,在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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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共同投資建造的房屋,在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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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分割是離婚案件中非常常見的問題 , 也是老百姓和專業人士普遍關心的問題 。 本律師從我國《婚姻法》出發 , 結合司法實踐 , 分別從父母出資購房、婚前和婚后購房、戀愛或同居期間購房、繼承或贈與房產、借他人名義購房和家庭成員共同建房等六個方面解讀離婚時房產的處理方法和實務難點突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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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五期我分別給大家講了父母出資購房、婚前和婚后購房、戀愛或同居期間購房、繼承或受贈的房產、借他人名義購房在雙方離婚時的處理方法和實務難點突破 。 今天我給大家講第六期 , 也即最后一期 , 家庭成員共同建造的房屋在雙方離婚時的處理方法和實務難點突破 。

家庭成員共同建造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 , 主要探討的還是農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在雙方離婚時如何分割的問題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 , 每個農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 , 特定的宅基地僅限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 。 由于農村房產與特定的宅基地使用權相聯系 , 而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以具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為前提 , 因此 , 農村的房產只能出售給同村的村民 , 不允許向其他村的村民出售 , 更不能銷售給城市居民 。 如果是沒有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或者宅基地證的無證宅基地房及違法建筑 , 則法院處理不了 , 無法通過訴訟的方式予以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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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共同投資建造的房屋 , 在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師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十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 , 一方要求析產的 , 可先就離婚問題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 , 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 , 可告之當事人另案處理;或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審理 。 ”所以 , 如果離婚時要分割的房產是家庭成員共同投資建造的房屋 , 大多數法院一般的處理方法是告知當事人在雙方離婚后 , 單獨就該類型房產提起析產之訴 。 當然有個別法院會先中止離婚訴訟案件的審理 , 等房產析產案件審理終結后再恢復審理離婚案件 , 在離婚案件中一并處理該房產 。 不過 , 如果采用先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審理的訴訟程序 , 往往離婚案件會拖延很長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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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難點突破:

1、此類型房屋 , 如果是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 , 有沒有比較簡便易行又可以保障各方權利的分割方法?

有的 。 以下兩種方法是比較簡便易行又可以保障各方權利的分割方法:

(1)如果是協議離婚 , 雙方可在離婚協議中就房產分割份額比例及如何分割約定清晰 , 并交由其他家庭成員簽字同意 。 在其他家庭成員簽字后 , 即視為各方確認了自己享有的房屋份額 , 并同意了離婚雙方提出的對共同投資建造房產的處理方案 。

(2)如果是離婚訴訟 , 并且家庭成員間就該類型房產分割問題可以達成一致意見 , 則應要求各個家庭成員對自己享有的房產份額比例予以書面確認或者出庭作證 。 此時 , 法院可以在離婚案件中一并處理該類型房產分割的問題 。 比較簡單的操作辦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 , 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適應的金錢補償 。

當然 , 如果家庭成員間就該類型房產如何分割的問題爭議較大 , 不能協商一致 , 則以上兩種方法就不可行 , 當事人可以單獨以分家析產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取得生效判決書后 , 再通過離婚訴訟解決夫妻之間的房產分割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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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農村宅基地房在離婚訴訟分割時的常見情形及分割方法有哪些?

(1) 夫妻一方婚前建造房屋的分割方法

夫妻一方婚前建造的宅基地房 , 即使是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 , 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 , 這樣的房屋應當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 , 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 如果是夫妻雙方結婚后 , 在原來一方婚前建造的宅基地房上加建 , 只要取得了合法手續 , 一般加建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

(2) 夫妻一方父母出資建造房屋的分割方法

夫妻雙方結婚登記前 , 一方父母出資建造房屋供子女結婚居住使用 , 并且房屋是以子女的名義報建的 , 此時一般視為對子女個人的贈與 , 子女的配偶無權分割 。 夫妻雙方結婚登記后 , 一方父母為夫妻雙方共同居住而部分出資建造的房屋 , 并且房屋是以子女的名義報建的 , 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 這樣的房屋視為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 , 如果沒有其他約定 , 雙方可以平分該房屋 。 夫妻雙方結婚登記后 , 一方父母為夫妻雙方共同居住而全額出資建造的房屋 , 并且房屋是以子女的名義報建的 , 按照《婚姻法解釋(三)》第二七條的規定 , 可以認為是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 , 該房產應該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另一方無權分割該房屋 。

(3) 夫妻雙方家庭共同出資建造房屋的分割方法

夫妻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 , 建造該房的目的是為了雙方結婚后共同居住使用 , 如果是婚前建造 ,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 , 雙方家庭的出資可視為對各自子女的個人贈與 , 在離婚分割房屋時 , 雙方可以根據雙方家庭的出資比例分割該房產 。 如果是婚后建造 , 這樣的房屋視為雙方的家庭贈與雙方的財產 , 屬于夫妻共有房屋 , 離婚分割時 , 一般是平均分割 。

(4) 婚前房屋結婚后拆遷 , 被安置房屋的分割方法

這里分幾種情況:如果是一方婚前個人房屋 , 經拆遷安置的沒有補差價的房屋 , 并且登記在一方個人名下 , 則安置房屋仍然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 不算做夫妻共同財產 , 不能在離婚時予以分割;如果是一方婚前個人房屋 , 經拆遷置換成為更大價值的房屋 , 并且夫妻雙方就增值部分補交了差價 , 則原值部分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 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一方婚前個人房屋 , 經拆遷后安置房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 , 則安置房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5)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 家庭成員共同建造房屋的分割方法

此種類型房產也即本文重點講到的家庭成員共同投資建造的房屋在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的問題 。 前文已經詳細論述 , 在此不再贅述 。

有必要說明一下 , 此種類型房產 , 在實務中 , 比較常見的是夫妻一方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 另一方卻不是 , 比如是城鎮戶口 。 此種情形 , 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方往往沒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曾經參與出資共同建房 , 導致法院無法認定該事實 , 而最終的結果是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方在離婚時可能得不到任何補償 。 所以 , 如果確實是夫妻雙方曾經參與出資共同建房 , 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方應該保留好相關的出資證據 , 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另外 , 即使是有共同建造房屋的證據 , 法院在分割該類型房產時 , 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方不能獲得農村宅基地房的使用權 , 只能就宅基地房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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