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案」舉案說法:出租房墜物砸壞車輛房東應當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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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案」舉案說法:出租房墜物砸壞車輛房東應當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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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張某租賃林某位于幸福花園3樓的房屋用于居住,雙方簽訂合同時,約定出租方必須保證該房屋的結構和設施均能正常使用,但雙方沒有對房屋的修繕責任進行約定。2016年7月,該房次臥飄窗外墻的裝飾貼磚掉落,砸中金某正常停放在一樓的轎車,致車輛頂棚損毀,金某為此花費6300元修車。

后金某找到張某,要求賠償車輛損失。張某認為,房屋外墻的管理責任歸屬房東林某,金某應當向林某主張賠償;但林某認為,房屋外墻的管理屬于物業公司,應由物業公司賠償。三方沒能達成一致意見,隨后金某將房東林某、承租人張某和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方賠償其修車費用。

本案屬于建筑物上物體墜落損害賠償糾紛,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5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該案經查實,掉落裝飾貼磚的飄窗購買時即計算在林某的房產面積內,且飄窗是密閉的空間,屬于業主林某的專有部分,顯然不是業主共有部分。另外,本案中的貼磚不是開發商統一設計,而是林某裝修時自行貼在飄窗四周,高于窗臺3厘米,目的是防止雨水濺到室內的裝飾用磚,沒有對小區的整體形象造成影響,不在應當拆除的范圍之內,因此物業公司對此沒有管理責任,不存在過錯。

那么,租賃合同簽訂后,涉案飄窗貼磚管理責任會轉移到實際居住人張某嗎?本案中,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房屋的管理修繕義務。根據合同法第220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據此可知,如果房屋應該修繕而出租人不修繕的,那么一旦房屋發生倒塌、傷人毀物等后果,應由出租人承擔責任。按照沒有約定得從法定的原則,本案應由房東林某承擔對飄窗貼磚的管理修繕責任。此外,承租人張某在使用房屋時,不存在對飄窗貼磚進行改造、破壞等行為,因此也沒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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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檢察日報 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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